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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→ 业主看房一脚踏空物业公司成了被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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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看房一脚踏空物业公司成了被告
发表日期: 2008/6/3 16:25:16 阅读次数: 3888 查看权限: 普通信息

〖案例描述〗


吴女士在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,因室内没楼梯,房产商在房内天花板留了一个安装楼梯的洞口,用薄板钉死。几天后,吴某在侄女陪同下看新房子,按此路线走入阁楼时,薄板脱落,人重重地摔倒在地。物业人员陪同送吴某到医院,经诊断为腰椎第二节压缩性骨折。
 
〖处理过程〗


事情发生后,吴某将房产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伤残费等5.5万余元,以及精神损害费5000元。


房产商认为他们已将房屋交付房主,风险责任已转移,房主验收时也未提出房屋质量问题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物业公司则认为,他们没陪同房主上阁楼验房,阁楼预留的消防门系用板材封闭,洞口不是物业人员砸开的;同时阁楼不收管理费、不属其管理范围,对吴某如何受伤也不清楚,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吴某在室内阁楼洞口坠楼摔伤予以采信,阁楼外墙系物业人员砸开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。同时,物业没有收阁楼的管理费,对阁楼内存在隐患不知情,也没有违法行为,所以物业不该承担民事责任。对房产商来说,尽管对房屋采取了防护措施,但仍存在安全隐患。于是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房产商赔偿吴女士医疗费、误工费、营养费等共1.035万元,精神抚慰金1000元。驳回吴女士对物业的诉讼请求。
 
〖案例点评〗


无论房产权是否转移,物业公司在接管验收时应对存在安全隐患予以处理或告知业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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